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2 浏览次数:411

为加强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首先根据捐赠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形成是否接受捐赠意见,报理事会和理事长审核。

三、基金会同意接受捐赠项目,与捐赠单位或个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资金或物资的种类、数量、用途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四、捐赠单位或个人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捐赠协议书》,到基金会办理相关手续。捐赠资金或物资交付后,基金会出具捐赠资金票据或捐赠物资证明。

五、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主要用于医疗援疆支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改善医疗条件、社会贫困救助、科研学术交流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设备、药品等实物资产,基金会与受赠科室签署《捐赠协议书》,转赠相应科室。该科室按医院程序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登记相关帐目。使用后,将受赠人详细资料、使用情况报基金会备案。

七、基金会定期公开捐赠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以保证公开、透明。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