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2 浏览次数:3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基金会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仁医基金会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各项业务活动。基金会财务工作坚持以公益、科研为中心,勤俭节约为原则,做到严格管理,积极保障,开源节流,讲求效益,支持和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与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收支活动、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

第五条 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第八条 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第九条 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财产物资要实行帐、款、物分别管理,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专用印鉴专人分开保管。

第十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不相容岗位的设置:会计核算岗位与出纳岗位分离,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账薄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所有财务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赠、资助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的资金、实物等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解缴银行并入账。

第十六条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的实物,必须按品种、数量及金额具实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盖章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二)专项捐款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盖章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其他资助项目需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常务理事负责审批后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履行认可手续。

第十八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资时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招待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基金会承担,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支付。

(一)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及工作人员的经费等。

(二)基金会管理费用一般按基金总额的10%提取。

第二十条 日常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基金会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按苏财行[2005]7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人员经费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一、行政管理经费

(一)经办人填写报销或领款凭证。

1、凭证类型。

(1)报销事项填写原始单据报销凭证或差旅费报销凭证。

(2)领款事项填写领款凭证。

2、各类凭证的填写内容。包括:日期、姓名、事项说明、大小写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签名等。上述填写内容不能涂改,否则应重新填制。

3、原始票据粘贴方法。应整齐粘贴于报销凭证左上角的背面;一个事项的原始单据必须粘贴在一张报销凭证上,不得拆分,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重大业务事项应将相关书面文件或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二)经办人依据上述填写过的报销凭证先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报销事项1千元(含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再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有秘书长审批或有理事会决议。

(三)经办人可在每个工作日凭可行性报销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业务,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四)将审批完整的凭证交出纳办理,出纳支付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支付条例》的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由出纳到银行办理。

二、项目经费

(一)经办人需提交相关基金会项目的申请,依据原始票据办理报销凭证。

1、凭证内容包括:日期、姓名、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报销事由、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签名等。

2、原始票据粘贴方法。应整齐粘贴于报销凭证左上角的背面,一个事项的原始单据必须粘贴在一张报销凭证上,不得拆分,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重大业务事项应将有关文件或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二)属于捐赠项目的,经办人需提供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然后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属于基金会直接支付的公益项目,需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如遇重大事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三)经办人凭上述办理过的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审批,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四)将审批完整的凭证交出纳办理,出纳支付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支付条例》的规定办理,银行转帐由出纳到银行办理。

三、借款流程

(一)经办人填写预付款凭证(一式三联),填写内容包括 预付日期、预计归还日期、借款事由、借款人姓名、金额、付款方式、经手人签名等,须由银行转帐的还应填写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

(二)填写过的预付款凭证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如遇重大事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三)经办人凭上述办理过的预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过的凭证交由出纳办理,须经银行转账的由出纳到银行办理。

(四)经办人应在预计归还日期前到计财处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前账不还后面借款不再办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票管理。

(一)基金会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会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等。

(三)转帐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及单位,严禁使用空额支票。

(四)如发现支票退票,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登记归档。

第二十二条 收据管理。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及实物,均应开具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